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9-0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