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被检查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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