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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