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