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07-10-21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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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二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三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长期固定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 第四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 第五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由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七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八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前已经领取居民身份证,服役期间居民身份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不再换领新证;但是,应... 第九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九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代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第十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代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领取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及时发给本人。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使用...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八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