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