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及其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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