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从事有关社会活动,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凭居民身份证证明;执行任务、办理公务、享受抚恤优待等,需要证明现役军人或者人民武装警察身份的,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身份证件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