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属人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所属人员的本人档案中,应当载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