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十七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待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本办法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