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五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向本人长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代为申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