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 第四条 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内容,以本人档案记载内容和公安机关编制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由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文字信息和人像信息的采集、录入、审核。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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