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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