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