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办理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交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有权管理使用停车场的相关材料、交通组织方案、设施清单等材料。经营者对其提供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备案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应当在二日内予以备案。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将变更事项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备案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