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