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费申报缴纳等事项。 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出具收费票据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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