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收费专用发票; (三)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指挥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控制和减少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的清晰和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环保、卫生防疫、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建立停车场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电气、消防、防风、防雷以及充电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八)停业后及时清理标牌、标志、标线、定位器、道闸等设施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