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应用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开展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指定技防产品以及技防从业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影响、限制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