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安装技防系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使用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