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技防系统建设采用的技防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安全认证制度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的单位、报警运营服务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技防系统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未落实采获信息保存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