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征求公安机关意见,擅自调整或者拆除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单位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技防系统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重点公共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未报备案、未经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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