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从事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业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