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