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