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盗窃、毁坏技防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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