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并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等疫病免疫的具体办法,由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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