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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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条 犬龄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接受狂犬...
第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在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后,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到居住地或...
第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二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养犬管理费。养犬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为每只犬第一年三百元,第二年起每年二百元...
第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三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危险犬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
第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四条 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并且独户居住。 个人饲养犬只的,在办理养犬...
第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
第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 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
第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进行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养犬行为,调解养...
第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
第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
第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七条 禁止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
第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中心城区、横琴新区为严格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加强...
第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九条 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原办...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
第二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养犬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养犬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
第二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住宅楼宇中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严格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犬绳牵领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且禁止携...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和工作...
第二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临时禁入区域,禁止携带犬只...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
第三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处置下列犬只: (一)放弃饲养的犬只; (二)严格管理区内犬只生育的幼犬; (...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犬只留检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检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犬只,符合...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第三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养犬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登记的,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或者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公...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危险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销售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
第四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从事犬只经营活动中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第四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第五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
第五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
第五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条例对养犬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二百元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公安机关为不...
第五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个人或者单位。
第五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严格管理区内,本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危险犬由养犬人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处理;超过期限未处...
第五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养犬管理过渡期,采取减免养犬管理费等措施鼓励养犬人履行犬只登记义务。
第五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