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 犬只留检场所对接收的犬只,应当建立接收犬只档案。 犬只留检场所接收的具备饲养条件的犬只,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领养。 对无人领养的弃养犬只和无主犬只,由犬只留检场所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