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严禁自行掩埋或者扔弃犬只尸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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