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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