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养犬人未送饲养的犬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