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登记的,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登记;逾期不申请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续期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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