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危险犬进入本市,或者携带其他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逗留时间超过一个月而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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