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犬只产生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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