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和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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