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场所且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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