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繁殖、销售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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