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携带危险犬进入严格管理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证》,没收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未设置醒目警示标志的,或者违反携带危险犬外出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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