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对单位并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