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发现流浪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流浪犬只的处理工作。 犬只留检场所接收流浪犬只,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查找养犬人并通知认领;不能查明或者养犬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未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