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进行检测,不得隐匿、转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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