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繁殖、销售危险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经营犬只。 住宅小区内不得开设犬只销售、养殖、培训、展览和表演等经营场所。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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