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