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进行犬只销售、养殖、诊疗、托管、美容、培训、展览和表演等活动的,犬只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防疫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犬只扰民或者破坏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禁止销售未按规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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