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员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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