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饲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且禁止携带进入严格管理区; (二)携带危险犬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牵领,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其装入犬笼; (三)携带危险犬搭乘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