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三)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活动场所; (四)餐饮场所、商场; (五)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盲人携带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病患者携带治疗辅助犬的,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