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兽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共享登记、免疫和监管信息,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