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主要体貌特征和相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有效期和注销情况; (四)注射狂犬病疫苗时间; (五)养犬管理费交纳情况; (六)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七)犬只伤人情况; (八)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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