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九条 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