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珠海经济特区养犬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养犬登记 第十八条 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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